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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為外地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通知

瀏覽次數:3936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京地稅征[2003]353號    日期:2003-06-18

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市經委下發(fā)的《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京經發(fā)[2003]7號)文件精神,經市局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征管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辦理稅務登記”,應在領取到《外地政府(企業(yè))駐北京聯絡處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對于外地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各單位應視同現行分支機構管理,為其辦理注冊稅務登記手續(xù)。
  二、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地政府駐京辦事機構不屬登記范圍,不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
  
  
  
  
  附件:北京市經委關于印發(fā)《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文件
  京經發(fā)[2003]7號
  關于印發(fā)《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外地政府、企業(yè)駐北京聯絡處: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為貫徹《若干規(guī)定》,根據文件精神,北京市經濟委員會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共同研究制訂了《關于貫徹<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作為附件一并印發(fā)給你們。該《若干規(guī)定》和《實施辦法》自2003年4月1 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關于貫徹《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對內開放,加強交流,服務全國,做好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登記注冊的駐京辦事機構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外地政府或政府部門派駐并在北京市登記注冊的駐京辦事機構名稱為“×××駐北京聯絡處”(以下簡稱駐京聯絡處),外地企業(yè)派駐并在本市登記注冊的駐京辦事機構名稱為“×××駐北京聯絡處”或“×××駐北京代表處”(以下均簡稱駐京聯絡處)。
  第四條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經委)是駐京聯絡處的管理、服務部門,負責駐京聯絡處的核準、登記及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駐京聯絡處的設立范圍及性質
  第五條 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聯絡處設立范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地級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區(qū)人民政府)、縣或縣級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可以在北京市設立一個駐京聯絡處。
  第六條 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聯絡處均為非經營性辦事機構。
  第三章 駐京聯絡處的設立程序
  第七條 外地政府或政府部門設立駐京聯絡處,須經北京市經委核準;外地企業(yè)設立駐京聯絡處,須在北京市經委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在北京市設立駐京聯絡處的單位,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范圍,并由省級經濟協(xié)作主管部門向北京市經委報送有關申請設立駐京聯絡處的正式公函,同時攜帶有關材料到北京市經委辦理核準或登記。
  第九條 設立駐京聯絡處須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
  (一)經費來源:派出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企業(yè)財務部門出具的、足以維持駐京聯絡處正常運轉及購置必要辦公設備所需經費的經費來源證明(包括每年辦公經費數額);
 。ǘ┺k公用房: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駐京聯絡處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駐京聯絡處編制內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人。
  第十條 經北京市經委核準設立的外地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自核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北京市經委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領取《外地政府駐北京聯絡處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十一條 外地企業(yè)設立駐京聯絡處,可按照第八條規(guī)定,攜帶有關材料到北京市經委申請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外地企業(yè)駐北京聯絡處(代表處)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第十二條 《登記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 駐京聯絡處在北京市經委登記后30天內,持《登記證》及有關材料,到北京市技術質量監(jiān)督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四章 駐京聯絡處的管理及享受的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 駐京聯絡處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接受北京市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每年的第一季度,駐京聯絡處須持《登記證》在北京市經委辦理登記年檢手續(xù)。
  第十六條 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或年檢手續(xù)的駐京聯絡處,北京市經委將向其發(fā)出催辦通知。經催辦仍未辦理登記或年檢手續(xù)的駐京聯絡處,北京市經委將函告其派出單位,限期登記或年檢。對于仍未按限期要求登記或年檢的,將注銷該駐京聯絡處,《登記證》自行失效,且三年內原則上不再批準其設立駐京聯絡處。
  第十七條 駐京聯絡處的登記內容如發(fā)生變化,應在三個月內,在北京市經委辦理變更手續(xù)。其中,派出單位如決定改變其駐京聯絡處原有名稱,應由省級經濟協(xié)作主管部門致函北京市經委,申請名稱變更;駐京聯絡處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有變更,須提交派出單位的任免文件;辦公地址如有變更,須提交新址辦公用房證明(產權證或承租合同)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派出單位如決定撤銷其駐京聯絡處,應由省級經濟協(xié)作主管部門致函北京市經委申請撤銷,并在北京市經委辦理撤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 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可根據工作需要為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其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地市級政府駐京聯絡處不超過8人,縣級政府駐京聯絡處不超過4人。超過上述規(guī)定人數的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編制內的其他工作人員和企業(yè)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應申辦北京市暫住手續(xù),辦理《北京市暫住證》。
  第二十條 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其子女可憑《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在北京市中小學就讀。持有《北京市暫住證》的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其子女需在北京市入托、上學時,遵照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可就近在北京市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借托、借讀至高中畢業(yè),北京市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必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購買辦公用房,可按照《北京市契稅管理規(guī)定》(北京市政府令[1999]2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享受免征契稅的政策。
  第二十二條 中、西部地區(qū)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可根據工作需要一次性集體申請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作為其工作人員臨時居住用房。其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地市級政府駐京聯絡處不超過500平方米,縣級政府駐京聯絡處不超過3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所屬、使用北京市牌照的車輛,憑北京市經委出具的證明文件,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可減免養(yǎng)路費(其中,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縣級政府駐京聯絡處限2輛)。駐京聯絡處仍使用當地牌照的車輛,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長期進京通行證。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駐京聯絡處提供外事服務。駐京聯絡處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或《北京市暫住證》的人員,因經濟技術合作、培訓考察等公務需要出國(境),有關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審批并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駐京聯絡處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北京市組織的各類繼續(xù)教育?梢砸勒諊液捅本┦杏嘘P規(guī)定,參加北京市統(tǒng)一組織的各類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化評審。
  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可以參加北京市組織的各類職業(yè)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合格者頒發(fā)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駐京聯絡處可按照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為其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其工作人員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 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補貼等可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政策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駐京聯絡處可以購買歷史文化保護區(qū)內四合院。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按出讓合同約定在三年內分期等額交納地價款;購買的四合院在修繕、改建中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按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guī)定辦理;購買個人擁有的四合院屬于普通住宅的,在其轉讓時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購買未騰空的四合院,按照拆遷政策補償標準對原住戶補償。搬出住戶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 駐京聯絡處如需在京開辦賓館、招待所等經營性實體,要與駐京聯絡處實行分開管理,經北京市經委批準后,依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前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附件: 
  關于貫徹《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
  的若干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京經發(fā)[2003]7號)中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轄政府部門、地級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區(qū)人民政府)、縣或縣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設立駐北京聯絡處(以下簡稱駐京聯絡處),須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經委)核準: 
 。ㄒ唬┦〖壗洕鷧f(xié)作主管部門報送北京市經委的有關申請設立駐京聯絡處的正式公函; 
  (二)申辦單位介紹信,負責籌辦人員任現職證明、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辦單位基本情況簡介,設立駐京聯絡處的目的、必要性,擬定的駐京聯絡處職責、任務、隸屬關系、行政級別、人員編制、內部機構設置、經費來源(包括每年辦公經費數額); 
  (四)申辦單位向北京市經委出具有關負責處理駐京聯絡處撤消后遺留問題的承諾函!
  申辦單位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經委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并答復核準結果!
  第三條 經核準設立的駐京聯絡處,自核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以下文件資料到北京市經委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領取《外地政府駐北京聯絡處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ㄒ唬锻獾卣v北京聯絡處登記(年檢)表》(一式二份); 
 。ǘ┥贽k單位出具的駐京聯絡處負責人任職文件,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申辦單位確定的駐京聯絡處隸屬關系、行政級別、內部機構設置等證明文件及在編專職工作人員名冊; 
 。ㄋ模┥贽k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出具的駐京聯絡處經費來源證明(包括每年辦公經費數額); 
  (五)駐京聯絡處在京辦公用房證明(產權證或承租合同)及復印件! 申辦單位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經委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 外地企業(yè)申請設立駐京聯絡處或駐北京代表處(以下均簡稱駐京聯絡處),登記時須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報北京市經委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ㄒ唬┦〖壗洕鷧f(xié)作主管部門報送北京市經委的有關申請設立駐京聯絡處的正式公函; 
  (二)《外地企業(yè)駐北京聯絡處登記(年檢)表》(一式二份); 
 。ㄈ┥贽k單位介紹信,負責籌辦人員任現職證明、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ㄋ模┥贽k單位基本情況簡介,設立駐京聯絡處的目的、必要性,駐京聯絡處職責、任務、隸屬關系、內部機構設置; 
 。ㄎ澹镀髽I(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髽I(yè)規(guī)模證明; 
 。ㄆ撸┥贽k單位出具的駐京聯絡處負責人任職文件,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ò耍┥贽k單位出具的駐京聯絡處在編專職工作人員名冊; 
 。ň牛┥贽k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駐京聯絡處經費來源證明(包括每年辦公經費數額); 
  (十)駐京聯絡處在京辦公用房證明(產權證或承租合同)及復印件;  (十一)申辦單位向北京市經委出具有關負責處理駐京聯絡處撤消后遺留問題的承諾函。 
  經核實符合設立駐京聯絡處條件的外地企業(yè),予以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核發(fā)《外地企業(yè)駐北京聯絡處(代表處)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申辦單位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經委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須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報北京市經委審核: 
 。ㄒ唬兜怯涀C》(副本)復印件; 
 。ǘ侗本┦泄ぷ骶幼∽C申請表》(一式三份); 
 。ㄈv京聯絡處出具的申請人任職證明(一式二份); 
  (四)申請人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式二份),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四張; 
 。ㄎ澹┯信渑己妥优倪需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及復印件(一式二份)!
  申請人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經委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xù)!
  北京市經委審核后將上述材料報北京市人事局辦理審批手續(xù),北京市人事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制證及發(fā)證手續(xù)!
  第六條 中西部地區(qū)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可以按照《關于外地政府(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的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于其工作人員居住,不得用于辦公、經營、出租,不得轉到其工作人員個人名下,如駐京聯絡處撤銷、注銷,可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規(guī)定上市交易。
  第七條 中西部地區(qū)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申請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須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報北京市經委審核: 
 。ㄒ唬锻獾卣v京辦事機構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派出單位同意駐京聯絡處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方案(包括擬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用途、地點、面積、所需資金數額、資金來源等)的批準文件; 
 。ㄈv京聯絡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ㄋ模┵徺I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資金來源證明!
  申購單位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經委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xù)。 
  第八條 經北京市經委審核同意申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中西部地區(qū)政府或政府部門駐京聯絡處,持《外地政府駐京辦事機構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到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復核。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手續(xù)。
  駐京聯絡處所購的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驗收,且開發(fā)商取得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后,買賣雙方應持有關批準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國土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在提交準確、有效、齊備的文件資料后,國土房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登記手續(xù),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符合專業(yè)技術職稱社會化評審條件的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在北京市申報時除按評審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出具派出單位上級主管人事部門同意其參加北京市社會化職稱評審的意見;對于屬無主管上級企業(yè)的駐京聯絡處工作人員,應由其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出具證明。申報材料由駐京聯絡處統(tǒng)一送交社會化評審機構。
  第十條 凡申報辦理上述事項,均須通過網絡實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