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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工作的通知

瀏覽次數:3396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京地稅法[2003]83號    日期:2003-02-12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地稅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完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法》第一條的處罰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
  二、關于《辦法》第二條的稅收違法行為,增加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
  (二)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四)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五)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2.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3.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關于《辦法》第三條的處罰權限,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含本數)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四、關于《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所附處罰文書的修改:
  (一)文書編號:《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修改為“ 地稅( )罰告字[ ]第 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修改為“ 地稅( )罰字[ ]第 號”。
  (二)《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名稱修改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的內容增加聽證權利的內容。該告知書適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處罰行為;
  (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增加責令限期改正的內容;
  (四)文書編號順序的填寫按照文書“填寫規(guī)范”執(zhí)行;
  (五)處罰執(zhí)行完畢后,應將處罰票據的原件或復印件與處罰文書一并歸檔。
  (六)修改后的文書格式附后。
  附件:1.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2.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報告書
  3.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稅務登記證號: 地稅( )罰告字[ ]第 號
  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告知事項(見右側□ 內打√處) 經查, 你(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
  1、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 或者注銷□ 登記 ;(逾期 天)
  2、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和報送納稅資料□ ,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規(guī)定領購□ 、開具□ 、取得□ 、保管□ 發(fā)票;
  4、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 、換證□ 手續(xù);
  5、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須用文字具體說明)
  根據 第 條第 款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擬對你(單位)處以罰款(大寫) 元 角 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和第42條的規(guī)定:
  一、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如果你是公民,對你罰款2000元以上,你有聽證的權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你罰款10000元以上,你有聽證的權利;
  若你符合上述聽證條件,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注:
  本告知書一式一份,留存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填寫規(guī)范:
  1、文書編號,各區(qū)縣局按本局(所)名稱字頭、年度號和本局年度處罰告知的順序號進行填寫,文書編號必須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一致。
  2、“當事人”一欄應準確填寫名稱或姓名的全稱,并且必須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被處罰人名稱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項”中:(1)“違法事實”在相應的項目中打√。未列舉的違法事實,要用文字詳細敘述。(2)對于列舉的第一、二項違法事實必須在后邊括號內填寫大寫的逾期天數。(3)“處罰依據”要準確填寫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全稱和相關條款,只有條不分款的,只填到條。
  4、“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如果當事人在欄中未填寫意見,只是進行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同樣視為已經陳述申辯;如果當事人拒絕填寫意見也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則在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并由在場兩名稅務人員簽名。
  5、“稅務機關(蓋章)”必須加蓋公章,達到聽證標準的,應加蓋區(qū)縣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應準確填寫。
  附件2
  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報告書
  稅務登記證號: 地稅( )罰轉字[ ]第 號
  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稅務所名稱
  轉辦原因:
  執(zhí)法人員:
  年 月 日 
  稅務所負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區(qū)縣稅務局、稅務分局負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稅務所留存一份。
  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報告書填寫規(guī)范:
  1、文書編號,各稅務所按本(局)所名稱字頭、年度號和本所年度處罰轉辦數量的順序號進行填寫。例如:西城區(qū)第一稅務所2001年度第5起行政處罰轉辦案件,應填寫為“西地稅(一)罰轉字[2001]第5號”。
  2、“當事人”一欄應準確填寫名稱或姓名的全稱。
  3、“轉辦原因”一欄由執(zhí)法人員填寫,要求必須詳細說明轉辦的違法案件的事實、理由、已經履行的處罰程序以及轉辦的原因。
  4、“稅務所負責人”一欄由稅務所負責人填寫對案件轉辦的意見。
  5、“區(qū)縣稅務局、稅務分局負責人”一欄由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負責人填寫。
  附件3.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地稅( )罰字[ ]第 號
  被處罰人: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稅務登記證號:
  住址: 繳款書號或
  罰款收據號
  違法事實(見右側□內打√ 處) 經查,你(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
  1、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 或者注銷□ 登記;(逾期 天)
  2、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和報送納稅資料□ ,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規(guī)定領購□ 、開具□ 、取得□ 、保管□ 發(fā)票 ;
  4、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 、換證□ 手續(xù);
  5、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須用文字具體說明)
  責令你(單位)于7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嚴格依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履行納稅義務。
  處罰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 (大寫) 元 角 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 條第 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大寫) 元 角 分。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執(zhí)法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1、限你(單位)于接到本決定后15日內到開戶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按日加處3%罰款。 2、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3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
  受送達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第二聯稅務機關留存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規(guī)范:
  1、此處罰決定書的編號為預先編寫,各區(qū)縣局按本局(所)名稱字頭、年度號和本局年度處罰決定的順序號進行填寫。
  2、“被處罰人”一欄應準確填寫名稱或姓名的全稱,并且必須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的“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一致。
  3、“住址”應當準確填寫從被處罰人所在區(qū)縣依次具體到所在村、居委會、門牌號碼。
  4、“繳款書號或罰款收據號”要準確填寫。
  5、“違法事實”一欄:(1)“違法事實”在相應的項目中打√。(2)對于列舉的第一、二項違法事實必須在后邊括號內填寫大寫的逾期天數。(3)欄中未列舉的違法事實,要用文字詳細敘述。
  6、“處罰決定和依據”:(1)要準確填寫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相關條款,只有條不分款的,只填到條。(2)填寫大寫的處罰金額應當準確。
  7、執(zhí)法人員簽字一欄: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執(zhí)法人員簽字;如果是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必須有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簽字,其中必須有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8、“告知事項”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處填寫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區(qū)、縣。
  9、第二聯中的“送達欄”。如果受送達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則在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并由在場兩名稅務人員簽名。
  10、“稅務機關(蓋章)”必須加蓋公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應準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