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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shù):3349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滬稅稽[2001]116號    日期:2002-11-20 

各區(qū)、縣財政局、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市局在總結過去一年納稅人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jù)實施新《征管法》的要求,重新制定了《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暫行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便于各單位組織實施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市局將就政策執(zhí)行、掌握口徑和工作要求等事項,在日內另行下達通知。
  各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稽管處聯(lián)系。

  附件: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收征管質、征管效率和征管水平,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立征納雙方誠實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關系,營造寬嚴結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huán)境,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內外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的論證和評估,并參考納稅人其他社會誠信等情況,按設定的評定標準,應用百分考核方法,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分別設置為A、B、C、D四類,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實行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客觀、科學、統(tǒng)一的原則,即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及分類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的評定內容,評定標準,評定程序,分類管理措施和升降級管理辦法。
  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采取納稅人自愿申請與主管稅務機關按標準進行定量、定性考核并以定量考核為主的考評方法。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靜態(tài)與動態(tài)相結合的跟蹤評估和分類管理制度。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確定后,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納稅人在涉稅事項及相關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可以隨時調整其納稅信用等級。第二章 評定機構
  第七條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稱"市局")設立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指導和協(xié)調全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歸口市局稽管處負責。
  第八條 市局所屬各分局和各區(qū)、縣分局作為受理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設立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進行審核和評定,組織實施分類管理。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分局稽管部門。第三章 評定內容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由納稅人的直接納稅信用、間接納稅信用和其他社會誠信等組成。其中,直接納稅信用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fā)票管理、金稅工程等;間接納稅信用主要包括財務會計核算質量、財務會計人員和專職辦稅人員的配備情況等;其他社會誠信主要包括其他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納稅人的有關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等。具體組成為:
  (一)連續(xù)兩年以上的稅務登記管理情況;
  (二)連續(xù)兩年按期納稅申報率、納稅申報準確率情況;
  (三)連續(xù)兩年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情況;
  (四)連續(xù)兩年的稅款人庫情況;
  (五)連續(xù)兩年的偷稅、騙稅行為記錄情況;
  (六)連續(xù)兩年的發(fā)票違規(guī)處罰記錄情況;
  (七)連續(xù)兩年財務會計部門保管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情況;
  (八)連續(xù)兩年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會計核算質量等的情況;
  (九)連續(xù)兩年財務會計部門配備財務會計人員和專職辦稅人員的情況;
  (十)連續(xù)兩年工商、銀行、海關、技術監(jiān)督、司法等執(zhí)法部門提供的納稅人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
  本條第(一)款至第(十)款所稱"連續(xù)兩年",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納稅人在兩年前發(fā)生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情況,至申請?zhí)峤蝗杖晕唇Y案的,不具備申請A類納稅人的資格。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十條 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類別,應按《上海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2001版)》(見附件1)執(zhí)行。
  根據(jù)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發(fā)展的需要,經市局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委員會討論批準,可適時增刪和調整各類評定要素指標的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
  第十一條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考核評定采用百分制,其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為:考評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A類:考核分在76分至89分的,為B類;考核分在60分至75分的,為C類;考核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為D類。
  第十二條 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由主管稅務機關充分利用。A18軟件所掌握的有關信息及其他有關資料予以評定,一般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評年度。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其納稅信用況考評綜合得分多少,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為D類納稅人,實施D類管理:
  (一)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個月不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的;
  (二)一年內同時具有按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按期應納稅款人庫率在80%以下情況的;
  (三)一年內有騙取出口退稅或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問題記錄的;
  (四)一年內有偷、騙、抗稅行為,且已構成犯罪的;
  (五)一年內經查實有嚴重違反《會計法》行為,且受到主管財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六)一年內有嚴重違反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的違法、違規(guī)記錄,且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
  (七)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的納稅人,一年內連續(xù)兩個月不按期抄報稅的。
  本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稱"一年內",是指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類別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標準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其中,A類納稅人的評定需由納稅人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評估后,方可予以確認和實施A類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召開會議,并在征詢同級財政部門對納稅人財務會計管理狀況的評價意見后,對本轄區(qū)內納稅人適用的納稅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中,可根據(jù)需要征詢工商、海關、技術監(jiān)督、銀行、司法等部門的意見,并參考上述部門提供的納稅人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A類等級的納稅人除了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外,還應提供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工商執(zhí)照或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經營的有效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人員的會計師或助理會計師職稱資格的證明、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納稅人對照本辦法第丸條所列評定內容和《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2001版)》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提出的A類等級的申請后,應向納稅人發(fā)放《A類納稅人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納稅人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取消其A類納稅人的申請資格,并在一年內不得將其評定為A類的納稅人。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評定A類納稅人時,凡該納稅人的有關應繳稅收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分別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評定其為A類納稅人起7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下同)內,將納稅人名單抄送相關稅務機關征詢意見。相關稅務機關收到后,應在7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如有異議,則應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相關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提出反饋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反饋意見后,對無異議的納稅人即可確認其A類信用等級,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納稅人則進行復審。
  對評定為A類并實施A類管理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評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A類納稅人管理通知書》(見附件3)送達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凡納稅人發(fā)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評定結果綜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定其為D類納稅人,實施D類管理,并在《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核定表》(見附件4)上注明核定依據(jù),并自核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D類納稅人管理通知書》(見附件5)送達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涉及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方面的原始材料歸檔保存,利用計算機建立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數(shù)據(jù)庫,并將評定的A、B、C、D四類納稅人的名單報市局備案。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A類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免除納稅人當年及下一年度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檢,以及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國家稅務總局布置的專項檢查除外);
  (二)對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的納稅申報事項,以及發(fā)票申購、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認證等其他涉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可在辦稅服務廳專設窗口,為其辦理,當場辦畢,并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實行事后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申報數(shù)開具繳稅憑證,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如納稅人按期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的申請,報經市局核準后可予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納稅人提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供應量的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可在權限范圍內予以核定。對普通發(fā)票可按需供應;
  (五)如該納稅人同時具有迸出口經營權,并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規(guī)定同時至少給予其出口退稅B類納稅人資格,優(yōu)先享受出口退稅方面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D類納稅人實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年適當增加日常檢查并進行兩次專項檢查;
  (二)對納稅人上報的所有年檢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根據(jù)需要到納稅人單位實地進行復核。審核或復核無誤后,方能通過相關年檢;
  (三)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納稅,在報送納稅申報表及附表的同時,還應報送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憑證要嚴格審核,審核無誤后,可暫按納稅人申報數(shù)開具納稅憑證,否則應退回納稅人重新辦理申報;
  (四)納稅人按期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后,上報市局核準;
  (五)納稅人提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供應量的申請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次供應量,一般每次供應一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版本一般為千元版,供應時實行收(驗)舊供新辦法。對普通發(fā)票應從嚴控制,定量供應;
  (六)如該納稅人同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則在退稅時從嚴審核。
  第二十六條 對B、C兩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了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執(zhí)行常規(guī)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對B類納稅人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和咨詢,每年一般進行一次日常稅務檢查,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對C類納稅人每年至少進行一至兩次日常和專項稅務檢查,加強納稅監(jiān)督和涉稅管理,促進其增強自律守法意識,實現(xiàn)納稅信用等級的轉化升級。第七章 升降級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結合納稅人年檢和審核評稅制度,每年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進行年審。對經年審達到上一級納稅信用等級標準或低于本級納稅信用等級標準的,應按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重新向上調整一級或向下調整一級甚至幾級,并將調整結果報市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年度內原為C類或D類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評定標準達到上一級納稅信用等級的,可分別提升為B類或C類納稅人。其中,對提升的原D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取消D類納稅人核定結果調整通知書》(見附件6)。
  第二十九條 A類納稅人向下調整到B類或C類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取消A類納稅人資格調整通知書》(見附件7);A類納稅人一旦下降調整為D類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日內向其送達《取消A類納稅人資格調整通知書》和《實施D類納稅人管理通知書》。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A、B、C三類納稅人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應在制發(fā)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后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有關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據(jù)以對有關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進行調整,實施D類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假借變更單位名稱逃避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信用等級管理和監(jiān)管的,稅務機關掌握確鑿證據(jù)后,應對其實施D類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評定為A類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將統(tǒng)一定制《納稅信用A類等級證書》,適時向納稅人頒發(fā),并將納稅人名單在市級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評定或降低納稅信用等級不服的,可依照《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對個體工商戶暫不評定納稅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日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