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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理問題的通知

瀏覽次數(shù):4284發(fā)布時間:2009-2-13

發(fā)文部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財稅字[1994]064號    日期:1994-10-1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稽征管理,依法處理違章案件,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有關印花稅的處罰辦法明確如下: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二、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三、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