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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收收入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瀏覽次數(shù):4152發(fā)布時間:2009-2-13

發(fā)文部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財預字[1994]第252號    日期:1994-07-27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分金庫:
  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從今年7月起,稅務機構將要分設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稅務機構。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不僅要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稅。為了保證屬于中央財政的稅收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中央國庫,屬于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及時、準確、足額地繳入地方金庫,現(xiàn)對稅務機構分設后稅收收入的收納、劃分和報解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國稅局系統(tǒng)和地稅局都應根據(jù)“分稅制”財政體制和各地有關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在其填開的“稅收繳款書”的預算級次欄中注明該項稅收的預算級次(中央、省、地、縣)。
  二、國庫經收處在收到繳款書后,應根據(jù)繳款書上的“國”和“地”標記,按稅票將國稅局和地稅局征收的稅收分開上劃當?shù)貒鴰臁.數(shù)貒鴰鞈獙惥终魇?提退)的稅收劃入中央國庫;地稅局征收(提退)的稅收劃入地方金庫。
  三、各級中央國庫應將國稅局系統(tǒng)征收的中央稅作為中央收入入庫。
  四、縣級中央國庫在收到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和地方稅后,應于當日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將收到的共享稅列入“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科目,地方稅列入“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二)根據(jù)“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將屬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稅作為中央收入入庫;
  (三)根據(jù)各地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將縣級、地級和省級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稅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稅,下同),分別編制縣、地、省級收入報表;
  (四)將屬于縣級的地方收入劃入縣級地方金庫;
  (五)將地級和省級的地方收入上劃地級中央國庫。
  五、地級、省級中央國庫在收到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地方稅及下級中央國庫上劃的地方收入后,應比照第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六、每月終了后,各級國稅局和中央國庫應將本級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稅按照財政體制的規(guī)定分別編制分級收入月報,經核對無誤后,由各級國稅局抄送同級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